关于投资者“确认的标准,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与国际惯例一致,采取以下标准()
A:自然人的资格依照国籍确认凡是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其投资受条约保护
B:该“投资者“所在国已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C:公司、企业、其它经济实体依照“注册地“”住所地“确认必须在缔约国依法注册成立,并在该实际经营,建立有效管理机构的企业、公司才是合格的投资者,受条约保护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