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于5月9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5月9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
A:乙公司的回电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不成立
B:乙公司未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该逾期承诺原则上无效
C:乙公司的回电未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因此合同成立
D:由于乙公司提出新条件,甲公司未予答复,因此合同不成立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