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甲乙两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可以适用该公约的情况是()
A: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国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甲国的乙国B公司之间订立的办公用品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C公司之间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
C: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甲国P公司之间订立的白糖买卖合同
D:营业地位于甲国的甲国A公司与营业地位于乙国的E公司之间订立的技术服务为主的补偿贸易合同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