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行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