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和阮氏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CIF合同。合同规定:在大米到达目的地港伦敦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大米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伦敦。当阮氏有限责任公司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付款时,菲利普期有限责任公司以大米不能到达目的的港伦敦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阮氏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菲利普斯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第1题,共1个问题
(简答题)菲利普期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