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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故欠合伙企业以外的乙人民币1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乙在不满足于用甲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合法行为是()。
A:代位行使甲在A合伙企业的权利
B: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要求抵销所欠A合伙企业的部分货款
D:直接变卖甲在A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出自:
00977《餐饮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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