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DBJ43/T306-2014)3.2.3,砌体每次砌筑高度不应超过(),并待前次砌筑的砂浆终凝后方可进行下次砌筑。
A:1.2m
B:1.5m
C:1.8m
D:2m
出自:工程质量监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