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924-2014,5.2.6,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超过该期限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A: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D:6个月
出自:工程质量监督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