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族群众平等参与社会管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出自:法宣在线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