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A: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
B: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C:违反委托代理协议泄露与采购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D:擅自修改采购文件或者评标(审)结果的
出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