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保险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的,应当根据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出自:寿险管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