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接触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或者机关、单位的范围,由()的机关、单位限定。接触范围内的机关、单位由其()限定本机关、单位内的具体接触范围。”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单位限定的国家秘密的接触范围。
出自:涉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