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
A:化妆品名称、净含量、全成分表、产品标准号
B: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C: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D: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出自:质量知识竞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