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的甲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的乙公司开具了一张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该汇票上载明的付款地为北京市东城区的某工商银行。后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北京市西城区的丙公司,丙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市东城区某工商银行提示承兑,银行以汇票存在瑕疵为由而拒绝承兑。丙公司遂以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A: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B: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C: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E: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