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盗得乙的汽车,随后将之以低价出卖于知情的第三人丙,丙又以更低的价格转让给丁,该车尽管已转让多次,所有人乙均得追及汽车之所在,直接要求该汽车的现时占有人丁返还汽车。这体现了物权的()效力。
A:物权的优先力
B:物权的支配力
C: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D:物权的追及效力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