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4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市纺织总会2012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总会不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2万元,还擅自将已经代扣代缴的5.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少申报的方法隐瞒了下来。2013年8月11日,市地税稽查局向该纺织总会下达了补缴个人所得税5.3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和将对其应扣未扣及已扣少缴的税款分别处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该纺织总会提出的听证要求,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举行听证。案件经审理后,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于8月15日下达了罚款9.3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2013年8月30日,该市纺织总会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决定,维持稽查局的处罚。该纺织总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原告市纺织总会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原告市纺织总会法人资格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
C:被告市地税局稽查局被撤销
D:被告市地税局稽查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诉讼
E:被告市地税局稽查局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