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且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本的1/4。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于2012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如何走出面临的困境。2012年4月1日,董事长李某向大股东发出召开2012年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大股东(持有股份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亏损问题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会议有90名股东出席。经讨论,大家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是:80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同意解散公司。小股东黄某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关于公司解散决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股东大会对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B:股东大会对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2/3以上通过
C:股东大会对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股东大会对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
E:公司解散事项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