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4日,某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市纺织总会2012年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总会不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2万元,还擅自将已经代扣代缴的5.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少申报的方法隐瞒了下来。2013年8月11日,市地税稽查局向该纺织总会下达了补缴个人所得税5.36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和将对其应扣未扣及已扣少缴的税款分别处1倍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该纺织总会提出的听证要求,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举行听证。案件经审理后,市地税局稽查局依法于8月15日下达了罚款9.38万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15日内缴纳)。2013年8月30日,该市纺织总会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决定,维持稽查局的处罚。该纺织总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下列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有()。
A:市纺织总会在未缴纳罚款情况下不可以直接向市地税局提出复议申请
B: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市纺织总会提出要求或者市地税局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C:若市纺织总会以真实意思表示说明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经市地税局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D:若市地税局稽查局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
E:市地税局行政复议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可以作为支持市地税局稽查局有关征税行为的证据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