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B: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
C: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D: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