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根据《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B: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C: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D: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间,都存在过错,应分担责任
E:因甲公司自己疏忽导致未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检验期,故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