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5人共同投资成立某合伙企业,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字号为东汇县振兴纸制品厂。丙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经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查明该厂存在偷税行为,决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代表人应()。
A:由甲、乙、丙、丁、戊5人推选产生
B: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在甲、乙、丙、丁、戊5人中指定
C: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即丙担任
D:由丙担任的前提是起诉时须经甲、乙、丁、戊4人共同书面授权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