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已到清偿期限,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甲调查发现,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7000元债权,戊因赌博欠乙8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0000元债权,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5000元债权。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根据《合同法》,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A:乙对丁的7000元债权、乙对戊的8000元债权、乙对丙的10000债权,甲均不可以代位行使
B:甲代位行使乙对丙的5000元债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C:甲行使代位权,可以要求丙承担甲因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D:甲行使代位权,只能以乙的名义起诉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E: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