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朱某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二人经过协商,为了防止税务机关冻结账户,二人将在某银行的存款全部提走。银行的工作人员李某、周某在王某和朱某的利诱下,违规为二人办理提款手续。后经群众举报,侦查机关与税务机关一起进行调查,认为四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由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符合犯罪条件,向审查起诉机关移送了案件。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四人犯罪事实成立,同时王某和朱某有其他犯罪行为。依法对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拘役1年;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决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在没有提起上诉,公诉人没有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第1题,共2个问题
(多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王某、朱某、周某和李某的犯罪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A:四人构成偷税罪
B:四人的行为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数额在1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
C: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D: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
E:本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
第2题,共2个问题
(多选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对朱某进行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B:朱某服刑一年后,方可减刑
C:对朱某进行两次减刑的,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
D:对朱某进行减刑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E:对朱某进行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