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某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且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违反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的函告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周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具有可诉性
B: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C: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D:本案中的函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作为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
E:本案中的函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作为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