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某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且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违反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审理对象、审理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审理对象是甲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
B: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行为
C: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D:审理对象是乙市工商局的不作为行为
E: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