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 关于甲公司以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和丙银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B: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标的
C: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D:甲公司以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手续
E:该抵押权是移转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