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商业公司与川北开发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南北股份有限公司,川南公司出资1300万元,其中非货币出资包括不动产900万元,机器设备100万元。川北公司出资1500万元,其中只有100万元是货币出资。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公司股份每股1元。在2010年5月1日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结束后,公司办理了设立登记。张某任公司的董事长,刘某任公司的副董事长。2011年公司税后利润是1500万元,公司尚有前一年未弥补的亏损200万元。2012年3月,为了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准备与岭南公司合并,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就合并的相关问题,公司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某召集。张某于2012年3月10日电话通知各股东于3月20日到公司参加会议。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合并的决定,只有股东徐某表示不同意合并,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大会经过决议,同意由公司收购徐某的股份。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下列关于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说法正确的有()。
A: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B:张某应当在3月5日前通知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
C:股东大会由张某主持,张某不能主持的,由刘某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主持
D: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张某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前通知股东参加会议
E: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召开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出自:涉税服务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