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
A: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九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B: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C: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三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D: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