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明力的审计证据应当定义为:()
A:该证据没有错误和偏见,并忠实地表明其所要表明的意思。
B:该证据是通过观察实物和事件而取得的。
C:该证据补充了其他证据,并且否定或证实了这些证据。
D:该证据证明了一个中间事实或一组事实,从这些事实还可推理出其他事实。
出自:内部审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