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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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压力管道巡检维护(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