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贾某于2008年为妻子李某投保保额为20万元的终身寿险,受益人为贾某。2010年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李某再婚并生育-子,2013年李某因交通意外身故。保险人应()。
A:向李某之子给付20万元保险金
B:因保险事故发生时贾某对李某不具有保险利益,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C:向贾某给付保险金20万元
D: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可向贾某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出自:中级会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