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向县公安局报案,说自己出差时家中的钱物被盗,并举出一系列事实现象推断是邻居丁某所为,县公安局予以立案。在侦查中,县公安局对丁某拘留,然后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检察院予以批准。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郭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丁某赔偿损失。县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责令丁某赔偿郭某的损失4500元。丁某上诉,2010年6月21日,市中级法院改判丁某无罪,并予以释放。丁某释放前被羁押50天。2011年3月5日,丁某申请国家赔偿。

第1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如何确定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第2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在本案中如何选择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为什么?

第3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乔某的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第4题,共4个问题
(简答题)如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对乔某的请求作出答复,乔某如何寻求救济?
出自:司法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