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27日,某技术进出口公司代理某通信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加拿大渥太华离岸价为价格条件。合同签订后,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某运输公司联系运输事宜,某运输公司委托海外运输商Secure公司负责海外运输。2000年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署了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48件;价格条件是EX-Work;货价(原币)851108美元;运输路线自OttawaCanada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种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978774美元;保险费为3915美元;落款栏中盖有某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和技术进出口公司发票专用章;备注栏载明: (公路运输)Kanata(阿尔卡特公司工厂所在地)-渥太华机场;空运:渥太华机场-北京机场-天河机场(货物离开机场及武汉市内通知保险公司)。 2000年11月15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人民币32417元,并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收据。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08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Secure公司仓库被盗。2000年12月7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技术进出口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赔,技术进出口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运用相关理论知识评析此案
出自:保险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