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张某向李某单方面提交了签名的保证书,其中仅载明“若陈某不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张某将代为履行”。借款到期后,陈某未清偿借款本息。经查,张某并不具有代偿能力。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保证合同效力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张某可以以自己不具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
B:张某可以以自己未与李某签订保证合同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
C:张某须向李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D:张某须向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出自:中级会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