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籍(包括原籍台湾并已取得外国国籍)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在台湾常住地警务部门出具,并经台湾当地法院所属公证机关公证,推荐函、安保评价、资鹿证明等可经批准的中介机构出具。
出自:机坪运行安全复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