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随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两份函件同时到达甲公司。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一时疏忽,仅将第一份函件交给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2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公司未能成功缔约的原因是()。
A:要约已被撤回
B:要约已被撤销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出自:中级会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