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2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180000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2010年5月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220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在2009年12月1日时,甲公司应确认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为元。
A:20000
B:180000
C:200000
D:34000
出自:中级会计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