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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向李某购买一批水泥,价款为10万元,合同履行前,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王某,并通知陈某直接向王某付款。已知,陈某与李某未约定合同权利不得转让。下列关于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李某的转让行为无效,陈某仍应向李某付款
B: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但如陈某仍向李某付款,可发生清偿效力
C: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陈某应向王某付款
D:李某的转让行为效力待定,取决于陈某是否表示同意
出自:
中级会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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