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行开立了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规定:采用空运,不迟于2007年7月5日发运,信用证到期日为2007年7月21日。受益人于7月15日向A行提交信用证下的单据,其中空运运单中有如下注明: (1)空运, (2)航空运单出单日期是2007年6月20日, (3)航空运单用一个特定批注表示发运日期是2007年7月5日,航班号是127。A行收到单据,认为单证不符,拒绝接受单据。()
A:A行的做法是正确的,空运单载明的出单日期是6月20日,根据UCP600的有关规定,必须在装运日后21天之内交单,即必须于7月11日或之前交单,受益人7月15日交单,构成延迟交单
B:A行的做法是错误的,航空运单的出具日期不是装运日期。空运单据是在装运日后21天内提交给议付行的,不构成延迟交单
C:A行的做法是错误的,虽然航空运单的出具日期是6月20日,但有一个特定的批注显示实际装运日期是7月5日,单据是在允许的时间内提交的,不构成延迟交单
D:A行的做法是正确的,所有空运单据的出单日期就是实际装运日期,因此6月20日是实际装运日期,受益人的行为构成了延迟交单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