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银行开立了不可撤销的议付保兑信用证,通过A行(议付行)通知受益人。A行在通知信用证时,按信用证的授权对该证加具了保兑。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全套清洁的、货已装船的海运提单,保险单。受益人在将货物装船以后,将所需提单交给A行,A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原因是保险单的日期迟于装船期。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更改保单,更正后的保单交到A行,同一天,受益人凭单据支取信用证金额。A行在代为保管的单据中,替换了新的保险单。在重新审单中,A行确定提单上还有一个上次交单时没有注意到的不符点。A行通知受益人,由于发现了新的不符点,因此它不能付款。同时,UCP600所允许的时间已经过了,即已经超过了装船后21天,受益人不能更改这个新发现的不符点。请问A行的拒付正确吗?()
A:正确,单证不符,不能付款
B:正确,A行可以建议受益人通知开证行不符点,请求接受不符单据并付款
C:不正确,A行必须在第一次拒绝接单提出全部的不符点
D:不正确,A行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应该付款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