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联合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油200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6000元/吨,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9月15日之前支付60%,其余货款于10月底前支付完毕。 (2)当月开采原煤800吨,直接对外出售200吨,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000元/吨,另外还移送部分原煤用于生产洗煤。当月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洗煤160吨,不含税销售额320000元,当月收取不含税销售额60000元,合同约定10月10日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3)销售与原煤同时开采的天然气100千立方米,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20000元。 (4)当月销售自产液体盐1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生产固体盐领用自产液体盐50吨和外购已税液体盐200吨。当月对外销售固体盐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000元。另外还移送20吨自产固体盐用于加工生产食用盐。 其他相关资料:原油和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洗煤的综合回收率为40%;液体盐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3元/吨,该企业自产固体盐适用的资源税税额为12元/吨;当月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联合企业2013年9月应缴纳增值税()元。
A:240000
B:250000
C:258100
D:339700
出自:税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