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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核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A: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B: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C: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D: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营业税税率)
出自:
税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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