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甲公司为一家大型租赁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15日,向乙企业出租一台设备,约定租赁期限2年,预收不含税租金50000元,该设备由北京一家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责运输,甲租赁公司支付运费2000元,并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5日,向丙企业出租厂房,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预收租金100万元。则该公司9月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A:178280
B:2780
C:8360
D:8280
出自:税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