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0台缝纫机的合同,每台CIF SHANGHAI 1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6年12月马赛港交货。  2006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2006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0台缝纫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于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物与货船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知所购货物全部损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偿付议付行支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请回答下列问题: 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部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依据是什么?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国际贸易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