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白酒、啤酒。2016年8月份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将库存酒精(账面成本合计为190000元)发往县城一白酒加工厂生产加工80吨的一种新型白酒,收回后将其封存入库,取得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59000元,加工厂依法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没有同类售价); (2)销售自产瓶装白酒1500箱,含税单价每箱500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18000元; (3)销售自产散装白酒13吨,不含税单价每吨7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5540元,双方议定6个月后押金退还; (4)销售自产啤酒16吨,含税单价每吨3880元,另外收取啤酒的包装物押金5000元; (5)用自产散装白酒15吨,等价换取酿酒所用原材料,双方不再支付价款,双方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将本公司生产的瓶装白酒赠送给关联单位85箱,奖励给本公司职工25箱; (7)购进香料一批,合同注明价款350000元,分两次付清货款,对方一次全额开具专用发票;本期耗用的电费,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80000元。经核算,本期职工浴室和食堂耗用电为总电量的1/5。 其他资料:上述白酒每箱规格为1斤×12瓶;白酒从价消费税税率20%,从量定额消费税为0.5元/斤。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抵扣,该酒厂的散装白酒平均价格为7000元/吨(不含税),最高售价为7800元/吨(不含税)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数。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酒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元。
A:226600.17
B:304467.03
C:314467.03
D:237341.17
出自:税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