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动车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经营情况如下:购进业务: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623800元;购进纪念品一批发给职工作为“国庆节”的节日礼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89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890元,货物均已验收入库。销售业务:销售自产轿车58辆,销售自产载重汽车56辆。其他业务:将自产的轿车40辆向某汽车租赁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投资作价120000元/辆;将自产的轿车3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的轿车4辆作为专车配给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轿车不含税销售价为180000元/辆,国家税务总局对同类型轿车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180000元/辆;载重汽车不含税售价为58000元/辆;轿车消费税税为8%,成本利润率为8%。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A:应纳增值税141360元,应纳消费税1512000元
B:应纳增值税181200元,应纳消费税1771840元
C:应纳车辆购置税18000元
D:应纳车辆购置税126000元
E:应纳车辆购置税846000元
出自:税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