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罚款。
A: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投标的
B: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C: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人的
D: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E: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出自: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