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在系统备用电源调试中,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A:12h 
B:24h 
C:48h 
D:72h
出自: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