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欲在其所邻的公路上修一条通往该乡鱼塘的支路,特向县林业局申请砍伐行道树若干立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支路修好后县文通局以该乡非法采伐行行道树为由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该乡不服,诉讼至人民法院,县林业局以县交通局侵犯其行政管理权为由申请加入诉讼,法院将其列为本案第三人。如果本案林业局没有行道树采伐许可证的颁发权,其在本案中应当承担什么负任?理由是什么?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