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3日,刘某雇车从某县某村张某家运输5吨 雪花 牌肠衣用盐,作为张某欠刘某钱款的抵付,因未办理食盐准运证,途中被某县盐务局将5吨盐查扣。盐务局于6月9日对刘某做出处罚决定,认为刘某无食盐准运证,违法《食盐专营办法》第18条,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25条做出处罚:没收5吨 雪花 牌肠衣用盐,罚款人民币11500元。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食盐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告知刘某相关救济权利: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某市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盐务局于同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执法文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邮寄给刘某,刘某于6月10日收到。刘某不服,于6月30日向市盐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市盐务局撤销县盐务局的处罚决定。某县盐务局则主张,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过期,市盐务局无权审查此事。市盐务局对于此案应如何处理?
出自:国家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